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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隐形眼镜拒绝被“傍名牌”

2013年05月15日 16:31:40


由于认为浙江省台州市美视爵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下称美视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名称并销售其“曼洁”“强润”牌隐形眼镜产品,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海昌公司)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美视爵公司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视爵公司的行为已经对海昌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起纠纷,海昌遭遇不正当竞争

海昌公司(原名江苏喜士郎眼镜护理保养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台湾企业HAICH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于1995年10月10日,在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1997年11月变更为现名。海昌公司曾于1998年从珠海经济特区祥乐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1173533号“HAICHANG 海昌”商标,之后于2008年申请注册了第4741402号“海昌 HYDRON”注册商标,两件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作为国内生产和经营隐形眼镜的龙头企业,无论是“海昌”字号还是其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近几年来,海昌公司产品销量在全国同行业中均名列前三位,所生产的海昌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为32%左右,其所持有的第1173553号“HAICHANG 海昌”注册商标更是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海昌公司发现,美视爵公司在中国最大的眼镜产业生产与出口基地江苏省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销售其从澳大利亚购进的隐形眼镜,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名称,销售其“曼洁”“强润”牌隐形眼镜产品。海昌公司认为,美视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1万余元,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据了解,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11年4月对美视爵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无照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美视爵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眼镜批发、零售等。2010年6月,美视爵公司从2010年年初成立于美国俄勒冈州的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处获得关于“曼洁”“强润”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之后便在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对其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隐形眼镜进行包装后销售。美视爵公司在不同的产品外包装上分别使用“曼洁”“强润”注册商标,并在隐形眼镜包装盒等表面均标注了“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

美视爵公司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海昌”两字并非驰名商标,因此海昌公司无权限制“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另外,美视爵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和“强润”“曼洁”注册商标是经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授权,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综上,美视爵公司认为自己并未突出使用“海昌”字号,也没有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海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傍名牌,法院判赔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美视爵公司的行为是否对海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侵犯了海昌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此处的企业名称包括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根据查明的事实,海昌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涉案注册商标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要求。法院认为,美视爵公司在明知海昌公司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利用境外公司授权许可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然后再在其涉案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中文译名“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其要达到使用海昌公司企业名称、攀附海昌公司的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主观故意明显。

同时,“隐形眼镜”的正式、惯常英译是“CONTACT LENS”。因此,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被翻译为“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并不完全符合正式英文文法,有牵强之嫌。法院认为,在存在一种以上中文译名的情况下,美视爵公司选择“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与海昌公司仅仅相差两个汉字“美国”的中文译名标注在其涉案产品上,结合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法院不能排除美视爵公司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名称知名度、美誉度,进而引人误认为自己产品是海昌公司产品的动机。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既包括实际上已经造成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本案中,由于“海昌”字号的显著性等因素,消费者对美视爵公司使用的“强润”“曼洁”商标以及生产商的其他信息易付以较少的注意力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综上,法院认定美视爵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海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美视爵公司是否侵犯了海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美视爵公司虽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并没有突出使用“海昌”字样,且海昌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海昌公司的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美视爵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由于海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和美视爵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经综合考虑美视爵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时间、侵权范围、海昌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海昌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余元。对于海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胡姝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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