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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及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所需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争议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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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① 商标注册过程只需要交最初的一笔申请费用,除非商标被驳回或者异议,否则十年之内都不用再缴费,千万不要听信自称商标局或代理所的任何要求付费的电话。

② 如遇到商标驳回或者商标异议的话,我们会主动跟你联系,也不要听信陌生事务所的电话。

③ 如中国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使用,商标可能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