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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馅饼引“鼓浪屿”商标侵权纠纷

2014年03月04日 14:59:45


鼓浪屿是福建省厦门市的著名景区,而产自于厦门的传统糕点——馅饼也闻名遐迩,成为厦门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厦门鼓浪屿食品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生产“鼓浪屿”牌馅饼,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

由于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厦门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从1983年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71341号和第3847042号)。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厦门兴茂公司在承继原先传统制作工艺的同时,对原先产品包装也做了大幅度改动,与众多同类竞争产品包装区别。

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与东本公司均侵害了兴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誉海公司答辩认为,“馅饼”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鼓浪屿”是地名且在同行业被广泛使用,因此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三字是厦门馅饼行业的通行做法,是依惯例的合理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地名。同时,兴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鼓浪屿”而非“鼓浪屿馅饼”。自己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馅饼”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益。东本公司答辩补充强调,自身进货来源及销售行为均合法,不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第二竖行和第三竖行构成“鼓浪屿”、“馅饼”,其中“鼓浪屿”三字分外显眼;在第二个版本中,同样在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行书写“馅饼”二字,字迹明了;第二竖行是“鼓浪屿特产”,第三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而在第二个版本中,誉海公司使用的是“鼓浪屿特产”字样,五个字连为一个整体,没有将“鼓浪屿”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鼓浪屿”牌馅饼。虽然兴茂公司是注册商标“鼓浪屿”的独占使用权人,但同时鼓浪屿也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地名,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并不能禁止其他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因此在第二个包装版本使用上,并没有侵犯原告享受的商标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誉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第一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厦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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