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知识产权 柠檬茶更可口
2024年04月03日 11:02:12
近年来,伴随消费者对现制饮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各类茶饮品牌层出不穷,相关行业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在此背景下,有个别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牟利,最终付出了代价。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LINLEE手打柠檬茶”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昌启公司)、何某在茶饮店经营活动中使用“LUNLEI”等标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昌邻公司)“LINLEE”注册商标专用权,须赔偿昌邻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余万元。
起诉茶饮同行侵权
2012年,昌邻公司在广东湛江设立名为“鄰里”的茶饮品牌,专注柠檬茶饮的研发与创新。随后,该茶饮品牌升级转型为“LINLEE手打柠檬茶”,并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了连锁店。
然而,昌邻公司发现,从2021年底开始,标识为“LUNLEI手打柠檬茶”的茶饮店突然在广东省内多地出现,短短几个月连锁店铺就多达数十家。这些“LUNLEI手打柠檬茶”茶饮店均采用与“LINLEE手打柠檬茶”非常近似的门店装潢、产品包装、服务模式,甚至连“LINLEE手打柠檬茶”的“消费即送‘小黄鸭’”营销模式也一并照搬。由于个别“LUNLEI手打柠檬茶”店铺提供的服务及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有一部分消费者甚至将其与“LINLEE手打柠檬茶”产生了混淆,导致“LINLEE手打柠檬茶”的社会评价降低。
昌邻公司进一步调查了解到,“LUNLEI手打柠檬茶”的经营者是昌启公司。经公证取证后,昌邻公司于2022年7月将昌启公司及其众多加盟店之一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城青阁奶茶店的经营者何某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下称花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昌启公司及何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何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昌邻公司的起诉,昌启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为:不存在攀附昌邻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所使用的标识“LUNLEI+抡擂”,是对其注册商标“LUNLEI”“抡擂”等的合法使用,且该标识与昌邻公司注册商标不近似,未侵犯昌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何某同昌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昌邻公司拥有商标分类第43类“茶馆、餐馆”等服务上的“LINLE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广泛使用、媒体宣传报道,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将被诉侵权标识与“LINLEE”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标识中文字“抡擂”较小,显著部分为“LUNLEI”。被诉侵权标识“LUNLEI”与昌邻公司注册商标“LINLEE”均由字母构成,其中有四个字母相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广州市,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昌邻公司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大众点评、美团外卖平台消费者对昌启公司加盟店与昌邻公司门店已产生混淆的评论,昌启公司对其商品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启公司虽然主张其使用被诉标识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但其在第43类上申请的“LUNLEI”相关商标均未能获准注册,其在第43类上获准注册的是“抡擂”或其他组合商标,在第16类、25类等商品类别上获准注册了“LUNLEI”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昌启公司及其加盟商在茶饮店服务上将“LUN-
LEI”标识作为商标单独使用,或者将中文“抡擂”缩小而突出使用“LUN-
LEI”,并非按照核准注册商标的构成使用,不构成合法使用。
花都法院认为,昌启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昌邻公司的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逾越权利边界,变更注册商标使用方式,将其商品商标扩展使用至餐饮服务及相应加盟招商宣传之中,相关行为已超出其商品商标指示其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产生标识及服务系来源自昌邻公司或与昌邻公司有特定关系者的效果,导致混淆误认。昌启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昌邻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昌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花都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昌启公司、何某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昌邻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昌启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昌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规范经营方能持久
“从‘鄰里’到‘LINLEE’,这个品牌的创立寄托着我对乡情与友情的留恋,还有那不曾散场的青春回忆。”“LINLEE”品牌创始人王敬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怀念从前邻里老友之间天天聚在一起喝茶聊天的美好而淳朴的情结,而创设了“LINLEE”品牌。但侵权假冒者的出现,不仅损害了原创品牌的声誉,也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伤害。此次法院的终审判决有力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昌启公司及其代理人均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同元法律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张月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此案中柠檬茶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快速消费品,由于受众基础庞大,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价值。然而,“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经营发展秩序。法院判决侵权者支付权利人高额赔偿金,有助于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张月梅表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前期知识产权布局,在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时也要坚决维权,不给侵权者更多机会。“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权利人不仅可以借助司法手段维权,还可以针对涉嫌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只要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张月梅说,此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只有从根本上清除“投机取巧”的心态,合法经营,培育自有品牌,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持久发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