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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壹号”饮料注册遭驳

2014年08月08日 17:41:35


作为我国醋饮料领军品牌之一,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地壹号公司)于1997年成功研制出的陈醋饮料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然而,天地壹号公司欲在啤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百草壹号”商标,却遭遇了驳回。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原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得以维持,即对天地壹号公司“百草壹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据了解,2011年12月,天地壹号公司提出第10964546号“百草壹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但因被认定与在先注册的两件引证商标“百草堂”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据了解,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为第3611992号“百草堂”商标,由自然人陈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等商品上;第5054769号“百草堂”商标,由自然人黄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葡萄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

天地壹号公司认为,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天地壹号公司上述主张并未得到商评委认可。在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天地壹号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且前两字相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壹号”属于日常普通用语,其并不能使申请商标获得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天地壹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两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白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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