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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流“火” 商标争夺“热”

2015年03月27日 17:24:20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拥有数亿用户的“微信”软件,在推出之前没有注册商标。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微信”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因此将作出裁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日前,这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创博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微信,拥有数亿用户

据了解,“微信”项目由腾讯公司于2010年10月筹划启动,由腾讯公司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该团队经理张小龙所带领的团队曾成功开发过Foxmail、QQ邮箱等互联网项目。腾讯公司总裁马化腾在产品策划的邮件中确定了这款产品的名称叫做“微信”。

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正式推出了“微信”,这是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最早的“微信”是针对iPhone用户的1.0测试版,该版本支持通过QQ号来导入现有的联系人资料,但仅有即时通讯、分享照片和更换头像等简单功能。在随后1.1、1.2和1.3三个测试版中,微信逐渐增加了对手机通讯录的读取、与腾讯微博私信的互通以及多人会话功能的支持。截至2011年4月底,腾讯微信获得了四五百万注册用户。2011年5月10日,腾讯公司发布了“微信”2.0版本,该版本新增了Talkbox那样的语音对讲功能,使得“微信”的用户群第一次有了显著增长。2011年8月,“微信”添加了“查看附近的人”的陌生人交友功能,用户人数达到1500万。到2011年底,“微信”用户已超过5000万。

2015年春节期间,“微信”联合各类商家推出春节“摇红包”活动,送出金额超过5亿的现金红包,引爆了前所未有的春节摇红包热潮。

据了解,截至目前,“微信”已经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8亿用户。

商标,引发多方争夺

就是这么一个有着巨大影响的软件,推出之前却没有先行注册商标,为此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查,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而腾讯公司正式提出申请注册“微信”商标的时间则是2011年1月24日。

2011年11月18日,在该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的自然人张某针对该“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张某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2010年10月开始策划启动,并于2011年1月正式上线推出的手机聊天软件,至2013年10月注册用户已超过6亿,并已有多地各级政府机关开通政务微信,作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与社会沟通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腾讯公司已具有高知名度的微信服务相混淆,损害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广大微信用户的利益,同时扰乱有关政府部门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此外,创博亚太公司将公众熟知的即时通讯软件名称“微信”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为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服务”,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张某还认为,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是即时通讯的通用名称,且直接表示了“信息传送”的服务特点,不具备显著性。

这起商标异议案件后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驳回了创博亚太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认为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但是,张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在创博亚太公司的“微信”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软件,且用户量持续迅猛增长,达到数亿,并且在多地政府机关、法院、学校、银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紧密地联系起来。如果核准创博亚太公司“微信”商标的注册,将会对多达数亿的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及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创博亚太公司“微信”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

卷入“微信”商标之争不仅仅是创博亚太公司,2011年1月17日,也就是腾讯公司正式推出“微信”软件前4天,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公司提出了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但此后该公司因在取得商标公告的半年前,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其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微信”商标不准予注册后,创博亚太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核准“微信”商标的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副院长陈锦川担任审判长。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先申请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也会有例外情况,比如公共利益的考量。当这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因此本案中应当认为公共利益优于在先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了创博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祝文明 赵晓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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